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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54章 (第2/4页)
道:“按照相关司法解释,借助送养之名,将子女交予他人的行为,也符合拐卖的定义,若是在此过程中收受了钱财……” “那基本上是可以认定为拐卖妇女、儿童罪。” 这种事情在乡下发生的居多。 许多人都喜欢将养不起的儿子或者女儿送人,然后收一点钱。 但这种行为…… 只要具备了非法获利的行为和目的,便属于实打实的犯罪。 根据司法解释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,应当以拐卖妇女、儿童罪论处: (1)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,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; (2)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,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,为收取钱财将子女“送”给他人的; (3)为收取明显不属于“营养费”、“感谢费”的巨额钱财将子女“送”给他人的; (4)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“送养”行为的。 当然。 那些迫于生活困难,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,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,包括收取少量“营养费”、“感谢费”的,属于民间送养行为,不能以拐卖妇女、儿童罪论处。 而是应当以遗弃罪论处。 “在以前的案子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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